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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签署合作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1-04-27

       近日,《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深汕特别合作区也适用该政策,深圳市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补偿,将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将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食宿费、装备和材料损耗费、交通运输费等。同时还特别强调,社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事发地政府或调度使用部门可以给予相应补贴。

      《实施办法》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签署合作服务协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社会应急力量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可在装备器材、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应急管理部门应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联合开展培训演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应急救援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险种,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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