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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6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物流师国家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它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国家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机构、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 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机构,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
      第九条 各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第十一条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 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 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评两部分。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能力测评采取现场面对面问答的方式,并经过科学模型统计各项数据,最终得出测评结果。
      第十八条 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二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五月第三周周日、
      十一月第一周周日。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结束,“培训部”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 “培训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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