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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16

      津政办发〔2012〕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负责,真抓实干,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得到较好落实,突发事件发生率明显降低。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不安全不稳定因素逐步显现,应急管理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全社会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

      (一)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各区县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副处级机构,人员编制应结合本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配备,一般为3至5人;市各相关部门要健全、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足配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要成立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应急专家组。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易发多发突发事件的类型、程度,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提供专家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要完善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应急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的分析研究,为突发事件有效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四)内部管理。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规定。要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对应急管理全过程的考核监督,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年终综合考评之中。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管理

      (五)预案编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7号)规定,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对已编预案进行认真分析,对未编预案要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操作简明手册的编制工作。全市各区县、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以及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应急预案编制率要达到100%,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六)预案管理。加强对本区县、本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备案、修订以及宣传、培训、演练等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执行、终止台账记录制度,对预案执行全程跟踪,保证应急预案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案的执行力。

      (七)预案演练。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针对特定的灾种及衍生灾害,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应急演练。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年须组织1至2次专项应急演练。基层应急预案每年须举行2至3次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演练的科学性和实战性,制定演练实施方案和推演计划,认真做好演练评估,针对暴露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三、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八)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的应急值守制度,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实行主、副班或双人双岗制度。加强值班人员培训和管理,保证不脱岗、不漏岗,能熟练使用值班通讯器材和装备。进一步规范应急值守信息记录、值班台账、岗位职责等,确保应急值守工作规范有效运行。市应急办负责全市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的检查工作。

      (九)信息报送。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2号)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员队伍,规范信息报告模式,明确基层信息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畅通。健全突发事件电话速报制度,遇有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或事发单位要本着“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须在半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应急办根据事态紧急程度报相关市领导,同时加强对事态发展的实时跟踪。

      (十)监测预警。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接收与发布系统,形成突发事件及早发现、快速预警的有效态势。要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加强市应急指挥中心与网络舆情、公安、卫生、地震、水务、安监、环保、气象、海事、海洋等部门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与会商,定期研判预警信息,保证预警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应急平台建设

      (十一)建设标准。按照应急平台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和标准,建设固定探头监控、移动视频覆盖、上下级网络连通、应用软件实用的综合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区县应急平台要认真落实市应急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坚持平时值班和急时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步伐。

      (十二)整合资源。各区县应急平台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实际,依托本地区公安、人防、水务、气象、地震、交通等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无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各区县政府均应建有本级应急指挥中心,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需要。

      (十三)互联互通。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具备监测监控、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研判、通信联络、指挥调度、视频会商等功能。要配备应急指挥车、移动通信车等特种设备,实现突发事件快速处置和移动可视化指挥。要尽快实现同级相关部门横向之间,以及市、区县、街道(乡镇)纵向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相关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应急系统,实现应急平台对突发事件应对的辅助决策功能。

      五、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

      (十四)应急程序。严格按照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扩大应急--应急结束”的处置程序,规范响应等级、指挥协调、采取措施等环节,把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明确到人。落实“六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发现预警、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上报领导、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第一时间协调处置。

      (十五)健全机制。健全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响应和预案启动的标准,落实各类应急保障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能够按照响应级别,自觉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科学处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启动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处置流程,立即组织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安监、街道等职能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开展人身救援、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事件预计将要发生、发展为较大和较大以上级别时,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扩大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建设

      (十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本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度,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十八)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确定本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的规模和数量,制定建设与管理标准,组建与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十九)社会应急力量。各区县要加强以社区、村、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组织有技能、有经验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纳入市应急管理体系,随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进一步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二十)政策保障。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入学习与贯彻,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应急管理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对科学、规范建设应急体系,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十一)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应急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突发事件的特殊开支。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要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应急工作经费的落实和合理使用。

      (二十二)物资保障。要统筹规划各类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体系,充分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保证应急物资的统一管理与使用。要加强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建立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调配机制,形成坚实有力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二十三)设施保障。城市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应急避险需要,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对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设施、应急避险场所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要做好校舍安全加固工作,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确保校园师生安全。

      八、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四)宣传教育。各区县、各部门每年要制定应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等各种时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要依托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建立常态化的应急宣传栏目。要编写应急知识宣传手册,推动应急知识向社区、学校、企业、农村等最基层单位普及,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五)应急培训。要加大领导干部的危机意识和应急指挥能力、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抢险救援能力以及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的培训。要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各区县及市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培训依托市应急培训进行,街道、乡镇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培训工作由各区县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专业队伍培训由各相关部门依托行业进行,每年不少于3次,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相关从业人员的30%,每三年轮训一遍。

      九、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评估体系

      (二十六)风险排查。各区县、各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和管辖范围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扩大的风险隐患,要严防死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十七)风险评估。注重对有关历史资料、技术资料和风险隐患情况的收集整理,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原因、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同期比较情况、发展趋势等主要特点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办法。风险评估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形成分析评估报告。

      (二十八)隐患整改。全市所有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扎实做好风险排查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和整改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解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防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十、进一步完善督查考评与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九)督查考评。要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按照应急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严格实行地区行政领导责任制,以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协同政务督查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评机制,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三十)奖惩机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将加大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对各区县、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对在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应急准备工作不落实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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