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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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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操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管理,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专业指导负责”的原则,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明确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的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做到突发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清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环节责任明确,应急资源准备充分,应急响应有序有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全面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类型按性质或功能划分,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按管理主体划分,包括市、区县、街乡镇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变化情况,可在原有应急预案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等。

        第八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区县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区县应急委,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客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各级应急预案要依托本市现行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之间的工作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县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主要风险和事件简述、编制依据、本市或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宣教培训与演练、监督奖惩措施等。

        第十五条 市、区县专项、保障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应强化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处置权限划分,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第十六条 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由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与变化趋势预测,救援难点与重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要点和简要操作流程,队伍、物资、设备等应急资源情况及相关通讯录,力量部署及交通流线图、应急宣传口径以及各类表格样式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市、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县委、区县政府批准,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由市、区县应急委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专项、保障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由各有关单位出具意见;

        (三)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

        (四)市应急办会同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

        (五)编制单位征求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六)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市应急办复函、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分管市领导批准。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审查,并以本部门名义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地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可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县政府名义印发,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以同级应急委或应急办名义印发。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县专项、保障预案以同级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县部门应急预案以市、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名义印发。市、区县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以及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区县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市、区县专项、保障应急预案分别报国家、本市相关部门备案。市、区县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报国家及市、区县应急委备案。各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修订后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与中央驻京单位及驻京部队、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和相关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编制通俗易懂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应急预案,普及相关应急知识与技能。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针对相关领导、部门及区县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人员的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市级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结合实际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

        (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后;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已经调整;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时;

        (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

        (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或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时;

        (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时;

        (八)出现其他必要的修订条件时。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与批准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评价其针对性及实操性,实现应急预案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应急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

        (五)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演练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专职人员到位情况;

        (九)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情况;

        (十)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市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由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技术、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培训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密内容原则上应列入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中。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管理及辅助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十一条 本市依托首都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应急预案编制专家顾问工作机制和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研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必要时组织内容审查。单位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情况、风险及危险源识别与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工作流程与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负责活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印发、公布、修订、培训、演练、备案等管理与实施工作。公安部门依法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并按要求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由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报市公安部门备案。社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安全人员数量及职责,票证查验及检查措施,人员及车辆疏导,突发事件救援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并适时进行修订,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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