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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驻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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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改革红利 提高质量效率 惠及官兵群众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驻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解放军报讯(记者孙兴维、通讯员苏星)从今年5月1日起,除全军组织集中招标的战救药品和医用耗材外,其他品种将全部优先采用参加驻地采购工作的方式组织实施。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驻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举将大幅提升军队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供应质量效率,共享国家改革红利,让部队官兵和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国家推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以来,成效十分显著,药价平均降幅59%,使用驻地采购结果能够让部队官兵和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质优价廉的药品,拓展国家改革红利的辐射范围。为此,政策明确,军委后勤保障部与国家医保局建立政策协同机制,各区域联勤保障机构与地方医保部门建立常态沟通协调机制;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分类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谈判、定点生产,以及驻地省市招标采购、挂网结果。政策要求,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托驻地药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军队采购平台与国家、地方药材采购平台建立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机制,强化采购实施的技术保障;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选择驻地采购结果中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商,落实国家关于“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规定;部队卫生机构所需药材,主要由所在区域药材供应机构统一协调配送,强化对基层部队的服务保障。
军委后勤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要求,军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军队各大单位后勤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单位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操作规范有序;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科学编报采购需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各地方医保部门要积极配合、高效服务,及时为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通报采购结果,提供采购平台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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