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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猪肉、食糖、医药等,浙江印发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0
为健全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应急供应,调控稳定市场,近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猪肉、食糖、医药等重要商品储备规模、补贴具体情况如何?随小布详细了解~
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简称“重要商品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储备计划,用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保障所需的棉花、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医药和食盐等储备。
(储备规模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模执行)
《办法》规定省级重要商品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供应的管理机制。
省财政对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给予补贴,主要包括储备利息、保管费用、应急动用产生的净损失和其他有关费用等。
猪肉储备
猪肉储备是指省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基地商品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
基地商品猪是指依据储备计划,由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承担商品猪饲养任务,通过一定扶持政策,以订单合同形式确定的优质生猪养殖场饲养的商品猪。
活体储备是指依据储备计划确定的在养活猪,对其进行定点饲养、收购、调拨,确保政府调控、应急需要组织上市的一种猪肉储备方式。
冻猪肉是指依据储备计划确定的在库冻猪肉,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储备补贴
基地商品猪补贴:按规定饲养并调销的基地商品猪,按完成计划数每头每年定额补贴30元。
活体储备补贴:活体储备实行定期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4轮,每轮储存3个月左右,按完成计划数每头每年定额补贴70元。
冻猪肉储备补贴: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3)保管费用。基础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960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按中标企业报价确定(企业投标报价上下限价不超过基础保管费标准的30%)。通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原则上参照基础保管费用标准。
食糖储备
食糖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食糖市场而建立的储备食糖。储备食糖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级白砂糖。
储备补贴
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5%计算。
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年每吨120元。
棉花储备
棉花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棉花市场而建立的储备棉花。储备棉花的质量应达到国标三级以上。
储备补贴
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轮换补贴。按计划内实际轮换数量每吨定额补贴200元。补贴数量不超过储备计划的三分之一。
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年每吨400元。
化肥储备
化肥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化肥市场而建立的储备化肥。
储备补贴
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损耗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贴14元。
农药储备
农药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性病虫草鼠害等自然灾害、调控稳定省内农药市场而建立的储备农药。储备规模按每年农作物面积、农业生物灾害发生趋势预测情况,经专家论证评估后确定。
储备补贴
实行定额包干,每年定额补贴234万元,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医药储备
医药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而建立的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储备补贴
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安排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
食盐储备
食盐储备是指为应对重大社会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储备成品食盐。
《办法》规定因省政府紧急指令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应急需要执行动用指令出库而造成的净损失和有关费用,经核准后,由财政予以补助。
采购定价、出库价格
重要商品储备的采购,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采购;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采购。采购收储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出库价格按照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出库、运输、损耗等费用,根据动用情况据实结算。
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应当选择综合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经营企业和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资质、管理规范的生产企业承担,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重要商品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省内企业;
◆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具有与重要商品储备投标数量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能力;
◆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对承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承储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将追究责任:
承储单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
◆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
◆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
◆擅自将重要商品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办法》明确重要商品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的原则进行布局,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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