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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委员:完善应急征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补偿赔偿机制
发布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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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澎湃新闻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处获悉,今年他带来提案建议,完善我国应急征用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征用主体的范围,建立完善的补偿及赔偿机制。
吕红兵指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民参与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行政征用。
吕红兵通过梳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认为,我国现有应急征用制度存在如下问题:在应急征用客体方面,存在以劳务及生产资源中的人身性权利作为征用客体的问题,这样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权利必然受到限制;在应急征用主体方面,征用主体范围扩大,权力下放,不利于对公权力的约束。同时缺乏补偿主体,不利于对被征用主体的事后救济;在应急征用程序方面,我国目前应急征用相关法律条文中,绝大多数无程序性方面的规定。在应急征用补偿制度方面,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程序不规范,难以平衡利益各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不规范使用“调用”、“调集”、“优先使用”、“占用”、“临时征用”等术语现象,致使易发名为“调用”实为征用的“打擦边球”现象,行政机关权责不分。
为此,吕红兵建议,依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现有法律法规中违反“征用”法律内涵的客体内容进行清理。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将劳务、人力等人身权作为征用客体的问题,对此应予统一修正;同时,应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不属于征用,可直接调用,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可直接调集。
同时,严格限制征用主体的范围,由国务院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应急征用权,并明确相应的补偿主体或者针对补偿主体制定原则性规定。制定系统性的应急征用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事先预警、评估机制;给予被征用主体申请行政听证的权利;对决定机关和具体实施主体、财产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公示。
吕红兵建议,建立完善的补偿及赔偿机制,明确补偿与赔偿责任。无论被征用财产是否遭到毁损,是否有直接的经济损失,被征用财产均会有不同程度的损耗,或者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在被征用期间无法正常利用该财产使之产生原本能为所有权人创造的价值,因此均应当予以补偿;被征用财产遭到毁损、灭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对补偿程序作出进一步明确。
在权利救济方面,吕红兵建议,应当明确地直接地在法条中规定,被征用主体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补充规定征用主体违法征用或者征用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吕红兵还建议,对现有法律法规中“调用”、“调集”、“优先使用”、“占用”、“征集使用”等容易与征用制度概念产生混淆的法律术语进行审核,并对不当使用之处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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