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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防动员地方性法规体系
发布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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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是我国关于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基本法律。“操其要于上,而分其详于下。”自2010年7月动员法施行后,省一级相继出台实施办法,不断促进动员法落地生根。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为进一步细化国防动员法各项规定、构建国防动员地方性法规体系提供了必要条件。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的战略部署,而构建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军地有关部门应紧跟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按照细化上级的、修改现有的、制定急需的原则,逐步制定和完善国防动员的地方性法规,为提高国防动员质量效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指导思想上,突出军民融合这一国家战略的落实。国防动员是军民融合的重要内容,军民融合是国防动员的必由之路。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必须统筹兼顾当地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把富民与强兵统一于国防动员准备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按照“现代后勤就是军民融合后勤”的发展定位,通过法规政策的调节作用,最大限度地解除“民参军”的后顾之忧,不断激发“军转民”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水乳交融、互利双赢的生动局面。
在目标任务上,突出核心能力的巩固和提升。国防动员是战争的产物,制定国防动员法规,必须把提高保障打赢能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应按照“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要求,通过明确工作流程、健全对接机制、建立评估体系等办法,推动动员工作纳入法制化、常态化轨道,使国防动员建设不因领导的更换或者领导重视程度的变化而出现波动,遇有情况能够快速从“政府工作岗位”转换到“动员指挥战位”。应把实在管用的方法举措固化为强制性措施,着力破解动员潜力调查统计不准不新、城市建设兼顾军事需求不够、相关部门履行动员职责不到位等难题,确保一旦有战事,能够众志成城、有效应对。
在方法途径上,突出应战与应急两套体制的有机衔接。由于战争与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因此,在构建国防动员地方性法规体系中,应依据国防动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统筹配置好应战与应急两大类资源,特别是要注重国防动员体制与政府应急管理体制的衔接,在组织指挥、力量建设、行动协同、综合保障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突出国防动员应急功能,推动两个体制实现方案一体、队伍共用、资源共享的发展模式。(付海鹏 胡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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